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7)
2025-04-29
中国自秦汉以来便构成为了同1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作为1个总体,非但有着同源的文化,而且在漫长的发铺进程中,不同程度地入行着交换与融会,正是超越1种1族的民族精神造就了凶残多彩的中华文明,凝结成厚重的“中华魂”。中华法系也如同中华民族发铺历史1样,由众多支流聚集成滚滚长江。
史载上古时代,华夏族以外的苗民,便已经开始制订法律,所谓“苗民弗用灵,制以刑,爰始淫为劓、刖、琢、黥,越兹利刑并制,罔差有辞”[二二]。其后黄帝灭其族而用其刑,使苗民的刑制发铺成为全部夏商周3代通行的奴隶制5刑:墨、劓、刖、宫、辟,并沿用至汉初。南北朝时代,少数民族相继在广大的中原地区树立了政权。同时依据统治广大中原地区的需要,结合本民族的习气,制订了适用规模不同的法律,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容,乃至创造了为隋唐律所直接取法的法律范本。
唐朝统治者对于少数民族的法律以及风俗持认同立场,《唐律疏议》在处理化外人相犯时就提出这样的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在此条律文的疏议中尤为提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习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唐律疏议》卷6“化外人相犯”条。)由此首创了在同1多民族国家中,不同的民族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本民族法律的先河。这条划定也从1个侧面反应了各族法律的发铺状态,和在相互交换中不断地患上到演入的历史事实。
在宋朝统治期间,契丹族、党项族、女真族前后崛起,树立了辽、西夏、金等国,分别制订了既吸收中原地区传统法律文化,又拥有各民族特征的辽《重熙新定条例》、金《泰以及律义》、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等。辽金律己佚,只有西夏国天盛年间制订的《改旧新定律令》留存完好。(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二000年版,原文献躲于俄国科学院东方钻研所圣彼患上堡分所。)《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1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其具体程度为现存中古法律之最。法典共计210余万,没有注释以及案例,全体是律令条文,其内容包孕刑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多方位地反应了西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三](P.三-四)
至元代,在蒙古族的统治下,天下又合而为1。元朝统治的疆域空前辽阔,其法制的民族性、创造性更为显著。目前存留的《大元通制条格》既是中华民族法制史上首要的1部法典,又是蒙古族法制文化所到达的高度的代表。(《大元通制条格》是有元1代典章《大元通制》的主要部门,此外的《断例》、《指挥》已经佚,但仅仅望条格部门,即可知元代法制的完美与独创性,目前比较好的点校本有方龄贵校注的《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二00一年版)和郭成伟点校的《大元通制条格》(法律出版社二000年版)。)
清朝在关外开国肇基时代,便采取“参汉酌金”的立法线路,创造了民族特征鲜亮而又迅速封建化的关外法制。进关之后,更将“参汉酌金”的线路推向全国。顺治3年制订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实在是大明律的翻版。随着汉满法文化交换的深化,至乾隆5年修订的《大清律例》,除了某些确认满族权益的特殊划定外,实质上已经经成为与唐明律相同的正统封建法典。
清朝还设立了理藩院作为专管民族事务的机关,是中心政府的首要行政部分之1,为民族治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组织保证。清朝政府除了制订《理藩院则例》外,还依据民族特征以及地域条件,制订了专门适用于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法以及单行法,如《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躲章程》、《归疆则例》等。《大清会典》里也汇编了有关适用于少数民族的诉讼、审判、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律例近百条。这都标志着民族立法入进了史无前例的光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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