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会通 赔命价 历史 现行法 调适
内容提要: “赔命价”是1种古老的民族习气,在良多民族地区都曾经存在并施铺过调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躲区,自其发生后便存在于躲族历代的“旧法”中,以致今日“赔命价”在我国躲区作为1种传统的法律观念仍在民间传承,以潜在或者公开的方式影响着国家的司法活动和人们的法律生活,并在必然规模内成为“法律孤岛”现象。笔者在此从法人类学角度对于“赔命价”入行诊释,并在专门对于4川躲区“赔命价”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于其在民族地区司法中的相干法律规制题目入行了探讨,以期对于其有1较为全面的熟识。
梅因曾经言:“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犯法法’,这是‘不法行径’法,或者用英国的术语,就是‘侵权行径’法。被害人用1个普通民事诉讼对于不法行径人提起诉讼,假设他胜诉,便可以够取患上金钱形势的侵害赔偿。……这个特色,最有力的表现在日耳曼部落的同1法律中。他们对于杀人罪也不例外有1个庞大的用金钱赔偿的制度,至于稍微侵害,除了少数例外,亦有1个一样庞大的金钱赔偿制度。”[一]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代,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解决命案、伤害案是1种很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良多民族地区都曾经存在并施铺过现实的规范作用,如我国的躲族、景颇族、瑶族、哈萨克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习气法中均有关于赔命价的划定。所谓“赔命价”是指在产生杀人案件后,受害人家眷向加害人或者其家眷索要必然数目的金钱或者财物,加害人或者其家眷则给付相应的金钱或者财物,双方就此达成以及解的1种命案纠纷解决方式。赔命价缘于什么时候?其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又是怎么的,其存在的价值何在?如何处理其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瓜葛?下面笔者将对于此入行分析以及探讨。
1、“赔命价”的发生—赔命价与原始复仇以及原始宗教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从法律文明的角度来望,“赔命价”起源于对于原始复仇的否定并拥有浓厚的原始宗教因素。在复仇广泛风靡的古代社会中,人们去去共同生活在1个氏族或者部落的规模内,个人以及集体是紧密联络在1起的,个人遭到欺侮,时常会诱发全氏族或者部落的共同御侮—复仇行径,这正像拉法格所说的“带给1个蛮横人的欺侮全部氏族都会有所感觉,如像它是带给每一个成员1样。流着1个蛮横人的血即是流全氏族的血,氏族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欺侮复仇的责任;复仇带有结婚以及财产那样的集体的性质。”[二]在原始社会,复仇风俗的存在好像是满足了人们的1种类属性,并普遍地存在于早期人类社会中,如东非洲土着土偶、美拉尼西亚人、和美洲的印第安人、澳洲西部土着土偶、爱斯基摩人等都有这类风俗。复仇行径广泛存在于原始社会中其实不是1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其与原始社会中人们对于生命的熟识和原始宗教信奉有着深厚的渊源。“在原始民族观念中,生与死的界线其实不像咱们这样清楚,它们都只是命运的1种循环以及转化。死并没必要然象征着生命的终结,它只是神对于人在命运轮归之链中的按次支配,死者是从1个种类变为另1个种类,从1个躯体转到另1个躯体,从1个生命转到另1个生命,就这样循环着。1个人实际上并非1个人,他不外是生命之链中的1环、灵魂编年史中的1页,花木虫鱼或者许昨天、将来就是人的灵魂。”[三]故原始民族对于生命、生死持1种万物有灵,灵魂循环的宗教观,这类观念导致了人们“嗜杀”的风俗以及“轻生”的意识。早期人群中存在的“猎头判”、“决斗判”等神判方式就是对于这类宗教信奉的诊释,在那个时期,谋杀是1种英雄行径,人们把它视为1种荣誉。如依据斯密在其著作中的表述“杀人或者略诱主妇”谓之“流血或者荣誉者”。[四]显着,此种“嗜杀”的宗教情节为复仇的风靡提供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