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4)

2025-04-26


  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国际法原则、规范的维护与保障主要是以国家单独、集体或者通过国际组织采取措施为保障来执行或由国际组织实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议、警告、召回驻外使节、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经济封锁、武装自卫等,使有关国家停止侵害行为,以达到保证国际法实施的目的。一旦有人破坏国际法,某个或者几个国家,甚至也可能是整个国际社会就会遭到非法侵害,这时就需要整个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制止打击违法行为,使国际法得到维护和执行,使违法者回到国际法的立场上来。国际上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它没有强制管辖权(以当事国的自愿为前提,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国际法的实施除依靠各国自觉遵守外,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力量。国内法依靠国家权力之下的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内的军队来保证遵守和执行,因为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在它们之上没有一个超越国家同意的最高立法机关,换句话即是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是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例如1979年中国对越自卫还击战、1991年多国部队根据安理会第678号决议对伊拉克采取的军事行动等,是国家单独和通过国际组织集体采取措施保证国际法实施的例证是国际法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充分体现。

三、当代国际法效力依据的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社会目前虽然有国际法作为强制性规范,但是在世界的某些地区国际争端与矛盾仍然普遍存在,大国强权政治、单边主义肆无忌惮等等,国际秩序并未按照国际法的方向前进,甚至一些国际条约成为空纸一谈,对于这样无秩序的国际社会,国际法的强制性以及效力依据需要更进一步地加强与迈进。纵观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的强行法律体系已经开始出现并得到良好的发展,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以及活动让人类在国际社会内看见了国际法效力依据的曙光。

(一). 国际强行法概念
  
  所谓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殊原则与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与规范由国际社会会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者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完全归于无效。
  1969年的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国际强行法问题上,率先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强行法作出若干规定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该公约第53条对国际强行法作出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准损坏且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①〗《条约法公约》第53条适用于条约因与某项既存的国际强行法相抵触而无效的情形,而该公约第64条则适用于如下情况:即条约缔结后,因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规范相抵触,使得该条约成为无效而终止。其具体内容为:“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②〗
  以上两项条款是《条约法公约》就国际强行法有关方面所作出的主要规定,这一创举将对当代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条约法公约》中对国际强行法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发展,表明世界各国已经逐渐认识到它们具有某种共同的权益和社会目标这一不可回避的现实;同时也体现了国际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正在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任何一个国际法主体都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任意践踏为世人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二).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ICC) 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批准国及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国际司法机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的存在期限,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发展预示着国际强制执行体系的萌芽。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浅谈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