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转让与股东大会的决议(上)——日本法对我国的启示(8)

2025-06-13


  [40]参见前注[12],[日]宇田一明书,第151页。
  [41]参见[日]伊藤靖史:“会社の結合•分割手法と株主总会决議(2完)”,《民商法杂志》123卷6号。
  [42]参见前注[29],[日]山下真弘文。
  [43]美国法与德国法虽然都没有对“资产的重要部分的转让”进行规制,但它们都认为实质性的全部资产转让也应履行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程序,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何为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判断标准。参见前注[4],[日]山下真弘书,第153~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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