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中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以三鹿破产案件为视角(4)

2025-04-29


      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是受害人在非自愿、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遭受的对生命、身体、健康的侵害,受害者面对强势的企业来说,不管是在人数还是财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对是否可能遭受损害是不能预测的,所以也谈不上实现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在损害造成后能否得到赔偿,也没有任何保障的措施,并且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受害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与生存权、人权紧密关联。人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此,此类债权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体现一定的公法上的债权色彩。[7]因此,法律应当对人身权损害赔偿权进行特殊的保护。
     
      四、对我国人身权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建立的立法设计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应当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通过法律的途径赋予人身权受到损害的被害人更好的恢复自己权利,保护自己权利的可能性。
      首先,应当将《侵权责任法》第18条最后加上一款,即“在侵权人为单位的情况下,该单位分立、合并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承继权利的单位侵权责任。侵权人破产时,被侵权人有权按照《破产法》的特殊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的内容较多,而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为了保障侵权责任法的结构合理并坚持其私法属性,该项内容不应当完全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只需要在《侵权责任法》中进行强调,并将其引入到《破产法》中便可。
      其次,应当在《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前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将人身权损害赔偿之债和劳动报酬以及有关保险等放在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一位,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以便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   语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大规模的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这种案件往往涉及面非常的广泛,造成的损失非常的巨大,其结果往往不是一个企业所能够承担的。在法律中仅仅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并不能完全的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商业保险制度,当企业不能完全对人身损害负责时,被侵权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将损失分散到社会中,有大家分担损失,以便更完全的填补自己的损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到未被侵害的状态。
     
      
     
      参考文献:    
      1、张民安主编:《侵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
      2、尹志强:《侵权行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康时华  毕婷婷:《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以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为视角》   《改革与开放》2009年9月
      4、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中国法学》2002第3期
      5、王利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法学》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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