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完善之反思——以比较法为视野(3)
2025-04-30
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可从结构上进行如下调整:
第一,将犯罪构成这一四要件体系融入到犯罪概念之中,为犯罪概念注入可供判断犯罪成立的实质要素,使犯罪概念整合为可展现犯罪成立评价全过程的新型系统。具体做法是:将犯罪构成注入到犯罪概念之中,使前者成为犯罪概念第二特征“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内容摆脱原“有刑事违法性”的空洞性,此后当运用犯罪构成对某行为进行四件分析时,实际上就是在犯罪概念中刑事违法性的范畴里完成的。
第二,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这三大犯罪成立阻却事由独立加以规定,并同样植入犯罪概念之中,成为犯罪概念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内容,并且是从例外性消极否定角度进行是否可以出罪化的判断,即一行为经过犯罪构成分析后,再在“应受刑罚处罚性”层面进行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事由的判断,使整个犯罪成立体系判断一行为是否犯罪的过程在结构上更完整、逻辑上更连贯,同时也进一步充实犯罪概念的实质性内涵,进一步激活其在犯罪成立中发挥的作用。
第三,将犯罪构成由原四要件删减为三要件,即取消犯罪客体要件,而且在三要件的排列顺序上,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因为离开了行为人就谈不上犯罪行为,因此,犯罪主体应当排列在首位。在具备了犯罪主体要件以后,还必须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罪主观要件下面是犯罪客观要件,即将该三要件按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加以排列,这也符合人们回溯判断行为的通常认知过程。
至此,我国犯罪概念便与犯罪构成一道整合成为新型的三环节的犯罪成立体系。这一体系认定犯罪成立的过程便是:首先,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启动犯罪成立评价体系。这是认定犯罪成立的第一环节(这也体现出犯罪概念的首要或根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刑事违法性第二环节中,运用三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行为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这也体现出犯罪概念中刑事违法性的特征。最后在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第三环节中进行逆向的即是否具有犯罪成立阻却事由的出罪化评价。这样,犯罪概念便在控辩交织、抑扬对行的辩证动态过程中揭示出成立犯罪的条件,同时展现出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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