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2)

2025-04-28


二、共同犯罪的中止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致使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复杂多样。以共同犯罪内部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一)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正犯者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已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中止时,故应从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上加以考察。案例:马某(在逃)纠集张某、施某等人强行将曹某(女,21岁)带至宾馆,进入以施某名义租用的客房,冯某、张某、施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破曹某脱光衣服。嗣后,张某对曹某实施了奸淫行为,而施某则没有实施奸淫行为。本案中施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中止。因为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基本原理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这事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实质区别,施某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还要对共犯张某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因此,在数人共同强奸的案例中,只要其中一人强奸既遂,整个犯罪共同犯罪也就既遂,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施某只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为有效地阻止张某犯罪,故不成立犯罪中止。施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只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在本案中,只有施某成功阻止张某请见既遂,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④].
(二)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实行犯具备终止条件就可以独立于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因为实行犯直接决定着共同犯罪的进程,即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往往只取决自身的作用终结时所处的阶段和原因,而一般不受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影响。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而言,有所不同。[⑤] 
1、教唆犯的犯罪中止。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用劝说、授意、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接受自己的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具有双重性,即独立性和从属性的统一。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要依赖于被教唆者实行才能达到,即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当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时,教唆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教唆犯要独立对自己的教唆行为负刑事责任,即教唆犯具有相对独立性。在通常情况下教唆犯的从属性居于主导地位,独立性居于次要地位,但在不同情况下独立性又具有主导作用。[⑥]

基于教唆犯的双重性,其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使本人的教唆行为失去作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作用。而要消除这种原因力,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教唆行为的不同阶段和被教唆人的行为过程,教唆犯的犯罪中止可以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在教唆的预备阶段,只要放弃教唆意图就可以了;第二、在着手教唆到教唆行为实施完毕阶段,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除自动放弃教唆行为外,还要劝说被教唆人放弃犯罪意图,使其打消犯罪决意;第三、教唆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并预备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教唆犯须积极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预备行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四、被教唆的人实行犯罪而未终了时,教唆犯只有在制止被教唆犯的人继续实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五、被教唆的人实行犯罪已经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教唆犯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帮助犯的中止。帮助犯是指以帮助他人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帮助犯的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帮助实行犯犯罪后,自行放弃犯罪且阻止了实行犯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帮助犯未能有效地撤回帮助的,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其犯罪形态也取决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即实行犯(被帮助人)犯罪既遂的,帮助犯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甲乙共谋盗窃丙的摩托车,乙利用与丙朋友的关系,盗配了丙的摩托车的钥匙,后交给了甲。在盗窃时,乙因还怕没有盗窃,甲用乙盗窃的钥匙偷走了丙的摩托车。这种情况下乙本人的却停止了实行行为,但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犯罪继续起着作用,甲的行为未构成盗窃罪既遂,乙也跟随甲成立犯罪既遂,而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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