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中的政府职责分析(3)
2025-06-19
(2)管理监督责任。
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中的监管责任应该不断得到强化,一是因为目前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救助监管不足,二是因为政府监管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承担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只有监管到位,才能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才能保证监管的效力。
(3)具体操作责任。
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没有完成以前,政府既承担推动的责任,还承担着具体的社会救助事务的实施责任,在缺位的地方补位,如为贫困人口举办技术培训班以帮助其就业、提供法律援助等。随着社会救助机制的健全和市场经济的成熟,农村社会救助的具体实施只有在逐渐地走向社会化后,政府为提高社会救助的运行效率。才可以淡化实施责任而改由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担当。
3、宣传教育是加快农村社会救助范式转换的必要手段。
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而民众认同的内在基础是意识的接受或心理的认同。在救助范式转换的舆论宣传方面,政府可以发挥出巨大作用,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我国政府拥有多渠道、广覆盖的宣传途径和手段,而且政府舆论很容易在民众当中产生巨大的导向作用,影响他们的日常行为。有鉴于此,政府必须利用这些资源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宣传社会救助以人为本、资产建设的现代理念,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社会救助观念,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制度,为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良性发展奠定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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