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期货交易对会计理论的影响(2)
2025-04-30
期货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期货合约,只需预付5%-10%左右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期货由期货经纪商来交易,合约期满时,必须通过结算公司进行,以现金方式对冲,现货交割很少。所以,期货合约在订立时实际的交易尚未发生,只是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未来不一定实际交割,交易所涉及的金额也只是一个未来的金额。此外,期货合约的价值有面值和市值之分。期货合约买卖以面值作为成交价格,而期货合约在持有期内,随着结算价格的逐日变动,它的价值也在逐日变动。一份期货合约在到期日以前,可能经过好几次买卖,由此看出,用历史成本计价对期货交易来讲存在明显缺陷。
(四)会计报告
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最终目的是向外界提供财务报告,最新的财务报告应当为使用者决策提供相关的全部信息。但是传统的财务报告却存在着如下缺陷:
1.传统的财务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固定的填列方式及项目,对期货交易的特殊业务往往无法反映。
2.传统的财务报告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提供信息,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激烈的交易难以准确披露。
3.传统的财务报告仅记录可以用货币予以量化的信息,期货交易由于其本身特征,往往不能准确估计未来金额,故难以在传统会计报告中披露。
二、对策
针对期货交易对传统会计的上述影响,笔者认为应分别采取以下对策:
(一)对传统的“资产”、“负债”概念扩展
根据期货合约的特点,需要对传统的“资产”、“负债”概念进行改变,将其扩展到正在发生的和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资产应包括契约性权利,负债应包括契约性义务。财政部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中规定,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增设一栏反映企业期末持有期货合约的有关信息,在资产负债表日,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从而准确反映期货合约价值,以供报表使用者估算。随着期货交易的迅速发展和期货合约价值的增加,有必要在会计报表内将期货合约确认为某个资产或负债项目。
(二)补充和修订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确认收入、费用的原则,但面对期货交易的挑战,应扩大其含义,对其加以补充和修订。应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是在期货合约签订,相应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时,立即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承认其利得和损失,将合约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的情况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来。
(三)分阶段、分情况用公允价值反映期货合约的价值
由于期货合约的特点,对于期货交易我们可以分阶段、分情况运用公允价值真实地反映企业持有的合约价值。所谓公允价值,是假设在持续经营、和信息通畅的前提下,企业在交易时收到或支付的金额。
1.一项期货合约,由于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其价值可能上升,也可能下跌。为了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情况,对于这种价值不断波动的过程,我们可以采取分阶段反映期货合约的价值。
2.对期货合约的价值的计量应分情况进行核算。企业参与期货交易主要有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个目的。从会计角度来看,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对于持有期货合约的结果,即损益的归属和处理有着本质的区别。(1)如果企业因投机套利的目的而持有期货合同,往往在价格上涨时企业会抛售而获利,但是在价格下跌时会遭受损失。所以,对于这种投机性持有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2)如果企业因套期保值的目的而持有期货合约,期货合约上的浮动盈亏应当与相关价格变化对被套期保值项目的影响相配比。也就是说,被避风险的现货未出售即期货合约未平仓之前,不应反映期货交易的利得与损失,应将持有期货合约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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