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各种犯罪论体系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相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行为排除在违法与犯罪之外,导致我们在运用诸多的刑法条文时存在着困惑。诚如我国有学者所言:“我国现有法学著作几乎都把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是否构成违法的条件,这是失之偏颇的。它混淆了违法的构成条件与违法责任的承担条件。”[19]
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笔者主张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为模型重塑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本体要件作为犯罪成立判断的起点,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行为纳入犯罪成立的判断过程。通过犯罪成立的多层次判断和犯罪概念内涵的多元化(根据刑法典中不同的语境,我们可将“犯罪”理解为“具备客观违法性的行为”或“具备犯罪成立所有要件的行为”),上述问题则可迎刃而解。
注释:
[1]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9.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90.
[3]竹田直平.法规范及其违反[M].东京:有斐阁,1961.246-250.
[4]木村龟二.刑法学辞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168.
[5]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94.
[6]野村稔.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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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49.
[9]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54.
[10]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
[11]A 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12]恩施特·贝林.构成要件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72.
[13]J 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62.
[14]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6.
[15]马克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违法性的若干问题[A].刑法评论(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2.
[16]B 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19.
[17]肖吕宝.论我国刑法中间接实行犯的性质[J].政治与法律,2008,(8).
[18]肖吕宝.关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J].政法学刊,2007,(5).
[19]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