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与妥协:宪政运作机制问题韧棵——以美国宪法为视角(2)
2025-04-27
(三)宪政的运作机制是由对抗到妥协的动态平衡
妥协存在于至少两方或多方之间并以它们之间的多元对抗性为存在前提。美国社会的利益多元性,决定了妥协对于美国宪政的可能性。利益之间的不一致,是造成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而宪政的基本目标,就在于寻求一致协调、解决冲突的有效的政治机制,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集团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平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政就是协调不同利益,以妥协达成暂时利益平衡的政治艺术。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的利益的制约机制是达到不同利益“双赢”的重要方式。而宪法的目的,就是引入这种利益制约机制,通过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实现对利益的保障。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和宪政制度的建设过程,就是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之间谈判和妥协,取得双方都能接受的中间立场的过程。
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非常充分地体现了由对抗到妥协的平衡的宪政运作机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例如,美国宪政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而且是现在这个样子的.在早些时候,虽然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但司法权是最弱的。到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才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判决确立了法院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确立这一权力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官从此获得了违宪审查的权力,从而使法院获得了对国会及总统的制约手段,实现了三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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