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2)

2025-04-27


        二、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
        (一)个体侵权。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二)网络经营者侵权。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 
        (三)商业公司侵权。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四)其他方面侵权。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作为我国选择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与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社会的特点,作者认为采众家之长,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才更适合中国的国情。这一模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共同架构。  
        (一)建立和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来间接实现的,这样极可能出现公民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冲突,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势在必行。去年,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通过刑罚手段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弥补了民事、行政法律制裁手段的不足。但是,若使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还要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形成专门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更加期待涉及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法规的出台,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政府、企业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保护。
        (二)加强行业自律
        法律体系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一味的指望完善的法律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网络将无法得到发展。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的情况下,网络企业自身必须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在这方面,美国倾向于通过网络行业自律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控制。如:美国的非盈利性机构Truste、bbbonline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以唤起商家和消费者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申明。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因此,个人信息资料的管理者或控制者应对其管理的他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控制者或者管理者(即使是国家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事先许可或个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数据,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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