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宪法日升旗仪式学生代表发言

2025-06-11

第一篇:12月4日宪法日升旗仪式学生代表发言

12月4日升旗仪式学生代表发言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来自法学院大二1班的swx,很荣幸能够作为学生代表站在这里发言。 2014年12月4日,是我们法科学子应该铭记的日子,它不仅是我国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新设立的宪法日。

刚才眭老师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旨在唤醒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我觉得,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也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其意义或许不只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同时也是为宪法更好的实施和监督,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打下了坚实的舆论基础,而这本身就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体现。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宪法的力量源泉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才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无论是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它们的前提都是建立在全社会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宪法观念,让宪法文本进入千家万户的基础上。

作为法科学子的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在遵守宪法、学好宪法的同时,将宪法精神传播到千家万户。而此时,生活在大学象牙塔中的我们,更应该不断积累法学知识,厚积薄发,为今后弘扬宪法精神、法治精神,打下坚实的基础。著名教育家梅贻琦说过“大学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我们要从每一堂课做起,聆听老师的教诲,不懂就问,学会主动学习。我们要珍惜学院开设的讲座,学习大师们的智慧,开拓自己的眼界。作家福楼拜说过:“阅读是为了活着。”我们要多读书、读好书,不仅满足于学好法学教材,更要广泛阅读,深入思考。我们要把课上学到的知识、书上看到的经验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不断提高自己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帮助别人,造福社会。

同学们,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今天的升旗仪式,其意义或许不只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更重要的是弘扬了我们当代大学生的宪法理念,让我们认识到作为法科学子,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为今后传播宪法精神打下坚定的基础,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第二篇:12月4日宪法日升旗仪式学生代表发言

12月4日升旗仪式学生代表发言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来自法学院大二1班的swx,很荣幸能够作为学生代表站在这里发言。 2014年12月4日,是我们法科学子应该铭记的日子,它不仅是我国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新设立的宪法日。

刚才眭老师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旨在唤醒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我觉得,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也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其意义或许不只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同时也是为宪法更好的实施和监督,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打下了坚实的舆论基础,而这本身就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体现。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宪法的力量源泉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才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无论是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它们的前提都是建立在全社会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宪法观念,让宪法文本进入千家万户的基础上。

作为法科学子的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在遵守宪法、学好宪法的同时,将宪法精神传播到千家万户。而此时,生活在大学象牙塔中的我们,更应该不断积累法学知识,厚积薄发,为今后弘扬宪法精神、法治精神,打下坚实的基础。著名教育家梅贻琦说过“大学非大楼之谓也,乃大师之谓也。”我们要从每一堂课做起,聆听老师的教诲,不懂就问,学会主动学习。我们要珍惜学院开设的讲座,学习大师们的智慧,开拓自己的眼界。作家福楼拜说过:“阅读是为了活着。”我们要多读书、读好书,不仅满足于学好法学教材,更要广泛阅读,深入思考。我们要把课上学到的知识、书上看到的经验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不断提高自己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帮助别人,造福社会。

同学们,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今天的升旗仪式,其意义或许不只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更重要的是弘扬了我们当代大学生的宪法理念,让我们认识到作为法科学子,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为今后传播宪法精神打下坚定的基础,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第三篇: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

邢庄小学学习宪法活动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鸦鸿桥镇邢庄小学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宪法教育活动,使全校师生深入的了解宪法。

1、国旗下讲话。校长以“学宪法讲宪法”为主题进行了国旗下讲话,使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必须了解遵守《宪法》的各项规定,明白国家宪法日的重要意义。

2、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各班级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晨读活动。学校利用集会进行集体晨读。

3、开展宪法知识竞赛竞赛。四——六年级的学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宪法讲宪法”知识竞赛。

4、学校组织学生登录“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学习宪法知识。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白:法是规范我们言行的基本准绳,它给我们指明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做,我们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在学习生活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一系列的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极大地增强了邢庄小学师生的法律意识。

第四篇: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知识

“12?4”全国法制系列宣传材料 宪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什么区别?

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只是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而宪法规定的则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采取比普通法律更为慎重的态度和更为严格的程序。

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它贯穿于宪法的全部内容之中,体现着宪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二)人权原则。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表述。

(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公民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国家怎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答:(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

6、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7、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里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8、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归纳起来有七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7)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利等。

9、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义务。在宪法中,除以上专门规定的公民五种义务外,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还规定了其他四种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10、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五篇: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演讲稿

宪法日,总辅导员讲话(2014年12月4日)

同学们,上午好!

伴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中国建设开启新的征程,上周我校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夯实法治基础的有效途径。

从32年前的现行宪法通过日,到13年前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再到今年的国家宪法日,12月4日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对于法治的执着追求,见证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发展进步。

由于时间关系,在此我简要地与同学们了解了解我国国旗: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1949年7月由曾联松设计。其中红色象征革命;五星呈黄色,有象征中国人为黄种人之意。大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星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民族资产阶级(即原“士、农、工、商”之所谓“四民”,但依共产主义意识形态,顺序被改为“工、农、士、商”)。四颗小星环拱于大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和人民对党的拥护。因此,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是国家及其民族精神的象征。人们在举行各种活动时,常常举行升旗仪式,以表示对国旗的热爱和尊重。

最后,我个人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让宪法精神植根心底,化作每个公民尊法守法的自觉行动,载着民族复兴梦想的“中国号”列车,必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驶向更加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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