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平行进口的贸易政策分析(3)

2025-04-27


所以,先贸易法,后公平交易法,是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法律适用的基本顺序。行为是否公平,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商标法的规定与原理是依据之一。我们可以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对具体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6]
 
 
 
注释:
[1]Case -355 /96: (1998) 2 C. M. L. R 953
[2]美国1897 年《关税法》第11 条禁止带有复制或仿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进口。受1920 年发生的A. Bourijois & Co. v. Katzel 案的影响,国会为了改变美国国内分销商相对于平行进口商所处的不利竞争地位,匆忙修改了《关税法》第526 节,把以前的“复制”、“模仿”等术语全部删除,规定,只要商标由美国公民、或由在美国国内成立或组织的公司或协会所拥有,进口带有该商标标记的商品的任何行为都违法。
[3][4]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6 -218, 213 页。
[5]黄辉:《论商标权用尽与商标平行进口》,载《知识产权研究》第八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年版,第289 页。
[6]如何分类适用,请参见曹兴权:《商标平行进口:事实与政策的考量》,载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48 -1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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