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探讨(2)
2025-04-26
(三)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间短,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表现为:退出成本高,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加大了投资风险;产权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型产权,证券化标的很少;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此外,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历时很长。
(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团队非常重要。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仍然跟不上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扩容中小企业板。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二)规范和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这里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将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纳入到产权交易所或者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四)发行可转换债券。风险企业可尝试发行一些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使投资者既获得固定利息,又可在企业上市时转换为股票收取股息红利、买卖收益,能较好地解决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形式和风险企业的控制问题。这种方式在国外很普遍,在中国也有发展的环境及需求。该方式对中国不健全、不成熟的股市冲击很小,对投资者吸引力大,且出售价格高、流动性好,是中国目前情况下风险投资资金退出的一种较好的折中方式。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以前,由于风险投资中政府资金比较多,政府对投资理念的把握对风险投资及其团队建设有影响。在新一轮的融资或吸引管理资金过程中,风险投资企业应该从促进团队建设的角度下工夫,欢迎更多创业成功的企业家加入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团队,促进本土风险投资团队完善,承接新一轮风险投资大发展的重任。本土风险投资机构应积极到国外考察,并聘请一些国外的专家参与团队。如果团队中海外人才占30%,国内人才占70%,互补性优势就能够较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