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应用障碍(2)

2025-04-30


  在我国的投资者中,绝大部分是个人投资者,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并且,《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种限制主要是出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但是,这样一来,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等虽是国内大量闲散资金的主要汇集者, 其从事投资活动就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同时,各种非金融机构,如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其体制和盈利能力有限的问题,尚不具备投资风险事业的能力。再次,许多富裕的个人,要么投资理念趋于保守要么投机心理强,追求短期利益,均不能够成为有限合作人。因此,在我国目前这样的投资者结构中,能够成为合格的有限合伙人的机构和个人少之又少,这对于我们选择有限合作制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限制。3.风险投资家市场的不健全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最基本结构就是包含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如果说我国目前投资者结构的现状使得有限合伙人的选择面临困难,那么风险投资家的现状就使得选择合适的普通合伙人的情况更加严峻。在国外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的运作中, 风险投资家起着关键作用。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经营管理者,对企业亏损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投资家的责任同风险资本的成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就对风险投资家管理风险资本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风险投资家个人的声誉和信用等问题也成为了投资者选择的重要指标,进而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再者,由于有限合伙制要求风险投资家的出资比例虽然仅为1%,但是其绝对数额很大。同时,根据张维迎(1994) 提出的一种“财富传递”理论,即认为物质资本作为信号可以反映个人的经营能力,因此,对于有限合伙制中对风险投资家个人财富的高要求也有利于解决其甄别问题。 
  国外风险投资较为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风险投资家市场,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人才。而在我国,由于风险投资处于探索阶段,发展时间比较短,国内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经理人绝大多数只有几年的从业经历,积累的实践经验较少,个人出资能力有限,甚至还有很大一部分创业投资管理人员是直接由政府部门任命,素质不高,未能形成一个有效的风险投资家市场。因此,如何催生真正能凝聚财富、知识和管理智慧的普通合伙人市场,是我国采取有限合伙制对风险资本进行管理需要解决的最迫切的问题。 
  三、建议和对策
  上述三个方面的探讨主要是从我国相关法律和资本市场的环境来进行的,要真正实现有限合伙制的本土化必须从我国特有的社会制度和经济背景出发,积极探索这种制度的适应方式。具体来说,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入手:
  1.减轻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纳税负担对税法的解读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应该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双重纳税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2.放宽对有限合伙人的限制吸引有实力的有限合伙人,对现有的《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鼓励各种保险机构以及有实力的企业进入风险投资行业。 
  3.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进一步加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积极培养一大批职业风险投资家市场,为有限合伙制风投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陆洋:风险投资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2]肖 阳 李爱平:高科技产业发展与风险投资的治理机制风险投资导论。管理科学,2003年12月
  [3]邓金鑫 郭振国:中国创业投融资对接效率初探———基于创业投资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6期
  [4]黄雅俊:有限合伙制的中国本土化分析。财经界(下半月刊)March,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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