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际边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的实践与思考(2)
2025-04-30
三是纳税服务得到优化。联手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增强了税收宣传效果;纳税咨询服务实现了“一证通”,纳税人只需凭税务登记证即可到两地任一国税部门进行纳税咨询、接受纳税辅导,有效地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提高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干部素质得到提升。在先后两次组织业务骨干36人次到对方及由对方联系的苏南地区国税部门学习考察的同时,组织2批4人次到对方税务分局挂职学习,使国税人员规范管理的意识、纳税人就是“衣食父母”的服务理念、“100-1=0”(100件工作做好了99件,还有1件没做好等于零)的敬业态度、服务地方经济甘做“领头羊”的奉献精神得到了升华。
三、进一步完善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法律效力。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是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税收征管新模式,在法律层面上还未赋予其应有的地位和内容。因此,在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时,必须是本着双方志愿、共同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如一方不愿意或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协作机制就不能建立,同时其运行过程也缺乏法律约束力,随意性较大。
(二)机制层次较低。县级国税机关相互之间建立的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仅能解决县级国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问题,而涉及到征管模式、政策口径、办税方式等超出县级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税收征管问题,就需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从而影响到征管协作机制的运行空间和工作效率。
(三)缺乏职能化支持和监督。两地国税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在管理机制和税收职能上处于完全的平行化,从长远来看,跨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建立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缺乏机构职能化支持和监督,其机构和组成人员的相对临时性,导致机制的运转会呈现时断时续的现象,给协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带来了很大困难。
(四)缺少信息化平台支撑。截止目前,两地关联企业生产经营、发票使用、成本核算、税收负担率等信息采集、传递、比对和分析,均靠人工进行操作,没有可以直接交换信息的软件平台,由于机构和人员的相对不稳定性,致使形成的信息及资料有时不能及时、有效地整理和归档,在管理上也缺乏规范性,比对出的数据未能及时形成新的二级备案库,也不能及时形成具有逻辑关系的数据库,在综合应用上受到一定影响。
四、进一步完善省际边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的思考
(一)确立省际边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一定的法律地位。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国家对四大经济区域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区域经济尤其是省际边界地区实体的互补性、浸透性、流动性将会更加突出,在给区域经济带来繁荣的同时,也给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增添更大的难度,进一步完善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也将会显示更大的作用。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必要的法律地位,并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及相关的税务人员必须尽到的法律责任,确保机制能保持正常运行,以最大限度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逐步提升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的层次。在县级税务机关建立省际边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试点的基础上,要逐步将机制建立的层次向省辖市、省级税务机关提升,以解决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税收征管疑难问题,推动全国税收征管一体化的逐步实现。
(三)本着“大局、服务、效率、成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际边界地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要从维护国家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与水平,树立并不断改善税务部门形象的目标,不断充实机制内容、完善机制功能,确保机制朝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管理优化的方向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