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的原因及对策(2)
2025-04-29
(二)建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鼓励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力度
我国证券市场的众多会计案件中,琼民源、银广夏、红光实业都或多或少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关,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尤其是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刑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失误等失信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一方面要严格法律的执法工作,对失信者依法严厉制裁;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诚信责任,细化由法律制裁的失信行为及制裁力度,便于执法操作。
(四)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建议修订法律时对董事会及董事在会计信息披露事务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降低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强化董事会代表全部股东行使职权的功能,改变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操纵的状况,淡化董事会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职能。
(五)加强监事会的监督
监事会具有监督企业财务、董事和经营者行为的职权,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监事的提名、任命权受到关键人的控制,导致其不能独立地履行职责。目前应提高监事的素质及独立性,强化监事的监督职能,改革监事会的成员构成,允许主要债权人担任公司监事,健全对监事会成员的激励约束和淘汰机制。充分赋予监事会实际的监督权。
(六)建立股东损失赔偿制度
一是凡因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而导致股东受到损失的,应由该公司及其董事会负赔偿责任;二是凡注册会计师有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的行为,为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意见,从而导致股东受到损失的,应由该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失信行为的处罚,应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失信行为起到有力的防范作用和震慑作用。
(七)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会计行为的严肃性靠会计法规来保证。国家要根据新的经济情况及时地调整会计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以新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核心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及时调整和解决新旧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之处,避免执法时出现漏洞。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会计造假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通过加强教育、夯实法治建设基础、加大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完整的会计信息时代必将到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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