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危机分析资产证券风险防范的法律设计(3)

2025-04-29


  1.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应确定统一的评级标准。这一标准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要求:评级公开透明,对于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过程、基础数据和评级方法要公开透明,对于组合资产要公开内其部结构,资产证券化作为公开发行的的证券,在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天平上应当倾向于公开,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资产证券的基本信息,这样做可以尽量减少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也有利于监管机构监管;密集跟踪评级,由于资产收益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应当对评级机构跟踪安排做出具体要求,由于政府相应信息以月为单位发布,因此跟踪期限以月为周期较为合理;评级等级进一步细化,评级标准由九等分可扩充为15等分,评级级数越多,越具有动态性,越能及时精确的反映证券风险的变化情况,当然级数的多少受评级技术、方法的影响,并不是越多越好,人为的增加评级级数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就目前对于计量经济学的发展,作到15等分应该是可以的。 
  2.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和审查。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是通过其评级而获取报酬,其对证券的评级就是其向社会出售的产品。因此不管信用评级机构向谁收取费用,有没有收取费用,其发布的评级报告并不仅是观点,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而是一个产品。因此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应当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可以考虑由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承担起这一监管任务。此外,应当明确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评级机构承担的应当是一种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评级机构能自证其无过错,否则就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3.除强化对信用评级的监督管理外,证券化发起机构应保留最低限度的最低级别的资产证券。资产证券化后,资产风险随之转移,发行机构有可能放松对资产的审核。从法律上要求发行机构保留一定限度的最低级别的证券,有助于发行机构的利益始终与资产的质量挂钩,使发行机构对资产保持谨慎态度,提高资产质量,减少资产风险。 
  总之,我国一方面存在庞大的金融资产,另一方面投资手段、渠道相对欠缺,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金融危机后,对资产证券化不能够因噎废食,而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在吸取国外经验教训基础上,加强对资产证券风险及防范研究,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进行风险防范设计,稳步推进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康茜.从美国次级债危机谈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法律缺失[J].特区经济,2007 
  2.shenker&colletta,asset securitization: evolution, current issues and new frontier, 69tex.l.rev. 1369, 1374_1375(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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