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2)
2025-04-29
三、联邦政府的管理职能
美国联邦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管理由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全权负责。它是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对期货和期权交易的各项活动具有广泛的管辖权,其具体职能是:(1)对期货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这主要包括:批准期货交易所的成立;批准期货交易所准备推出的新合约;批准期货交易所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修改;管理和监督期货交易所的业务活动。(2)对期公司与经纪人的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期货公司与经纪人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是:从事期交易的期货公司与经纪人在从事期货交易前,必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不允许期货公司与经纪人滥用基金,必须将客户的保证金存款分立帐户,不能与自有资金混同,不能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存款。此外,若无客户的委托指令,期货公司与经纪人不得擅自为客户买卖合约。(3)对期货市场中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措施主要是:取缔期货交易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向公众宣布各种期货交易信息,保证信息的公开化;禁止为影响价格走势而传播故意伪造的虚假信息;防止价格操纵,以及囤积大量现货;禁止非公开的内线交易。
作为美国政府独立行政机构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五位委员由总统提名,参院批准任命,任期一般为五年。根据其基本职能,共设有以下机构:(1)交易和市场处。主要负责规范市场和交易。(2)执行处。主要负责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执行商品交易法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规则,对违反者给予处罚,严重者可送交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3)经济分析处。主要负责监视交易活动和市场状况,防止市场操纵和市场扭曲。此外,还从事市场研究及其教育等。(4)执行长办公室。主要负责有效地使用委员会的资源和监督行政及赔偿程序。(5)法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委员会送交司法审查的案件,并当委员会成为被告时充当其辩护人。此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纽约、芝加哥、华盛顿特区、洛杉矶、堪萨斯设有地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