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2009年4月1日甲公司用2009年1月1日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与乙公司所生产的钢材进行交换。甲公司设备原值60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55万元,乙公司钢材成本40万元,公允价54万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另付补价1.17万元和其他运杂费用0.2万元。甲公司将换入钢材作为材料核算,乙公司将换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此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以上分析,乙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人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换出资产公允价54万元+增值税9.18万元(54×17%)+支付补价1.17万元+承担的杂项费用0.2万元-可抵扣增值税9.35万元(55×17%)=55.2(万元)
借:固定资产 55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800
银行存款 13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若甲公司换出的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则交换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扣凭证,增值税不得列入进项税额,而应全额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3]A公司2009年1月1日应付B公司账款100万元,2009年4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A公司以生产的车床归还债务,车床成本56万元,公允价80万元,B公司对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5万元,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前述B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应单独列示,待以后进行抵扣。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坏账准备 50000
营业外支出 14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