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3)

2025-04-30


  3、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政府采购运作过程,要严格按法定、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进行,每一个环节既要紧密衔接又相互制约。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目前应确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是公开招标制度。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目前,应当进一步确定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位置及工作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方法,明确技术规格设计的原则、方法和应参照的国家标准等。
  二是供应商评审制。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颁发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凭资格证书进入采购市场。对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甚至吊销其资格证书,从而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管。
  三是交货追查制。实践经验表明,在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货物中转站”,规定供应商必须把中标货物先送达采购中心验收后再由采购单位领回复验。这是一项防止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串通调包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
  四是审计监察制。审查采购部门的政策与程序,审核采购的数量和成本价格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考察投标企业的组织结构、工作效率、考核方法等管理情况,考核采购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进度。
  (二)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内部监督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人大、司法部门、公证部门、新闻舆论以及公民、纳税人、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等。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计委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这些政府采购的监督是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性监督,而政府采购的监督则将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纳入进来,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
  (三)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采购法对集中采购目录作了详尽归类,尤其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结算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擅自变更合同项目,先暂后奏,瞒报少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杜绝此类行为,采购人上年末或当年初必须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按预算有计划地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履行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合同,按约支付采购(服务)费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时进行监控,避免采购人久拖不结的货款变为代理机构经济责任风险。
  (四)利用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双重手段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1、加强政府采购的地方立法。为此,应当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行政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一些配套操作程序,以规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在工作中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除此以外,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
  2、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是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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