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2)
2025-04-30
5.少数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往往都能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就变得消极。
6.全社会审计意识不强。审计的宣传力度不够,整个社会对审计还缺乏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对审计还存在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许多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学法用法意识差,执法观念淡薄,有的甚至还不明白审计的职能与权限,更不要说去了解审计违法行为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本就不把审计决定的执行当一回事。
二、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对策
鉴于上述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分析,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审计决定的执行,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提高审计的权威性。
(一)改革与完善现行的审计体制
我国现有的审计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的发展,改革和完善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显得尤为迫切。要通过审计体制的改革,从真正意义上增强审计的独立与权威,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个人的干预;明确审计执法主体,使审计机关真正有监督检查与处理处罚的权力,赋予审计诸如强行划拨、查封资产、经济及行政处罚等有效的执法手段。
(二)制定审计违法处罚措施
修订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制定明确的对被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为审计机关的审计职权提供有力保障。除了可以采取强制手段监督其履行审计决定外,还可以采取成倍增加罚金;建立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内容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公告;制定审计违法机构黑名单,与财政、税务、法院、监察、银行等机构一起对其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限制等手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审计跟踪检查制。落实审计责任追究制
首先要重视、检查和跟踪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建立审计跟踪制,建立审计决定执行检查台账,由审计组长负全责,每年对前一年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审计机关应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当中,并与内部的年终考评及各类评比相挂钩。其次,要有明确的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到目前为止,有关机构还未能出台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也没有任何对审计执法过错的处罚措施。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指定具体明确的处罚条款,这包括对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过错的审计机关和人员、在补缴税款环节有失误的税务机关和人员以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不力的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处罚措施。将其作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及全面衡量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在我国现有的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下,审计决定的执行并不单单是审计机关的事,它的执行还需要多部门的紧密协调与配合。一是要协调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审计机关应争取被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其积极执行审计决定。二要加强审计机关与财政、纪检、税务、法院等执法机关的配合。审计发现问题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联手落实审计决定。如审计机关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收缴审计决定的罚金,保证税款与滞纳金的及时足额入库。当被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充分论证审计决定执行的可行性,做到“铁板钉钉,落地有声”;二是要把握住提起申请的期限,不要错过180天的提请诉讼期。三是处理好审计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发挥审计的“审、帮、促”的职能,及时将审计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听取他们对审计决定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取得地方党委、政府及下属各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减少人为的行政干预,为审计决定的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