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咨询时,很多情况下提供的只是一些债权资料,这些资料中没有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咨询对象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着“软资产、硬负债”的问题,存在着债务多和财务资料不健全,企业产权不明晰及债务方不配合评估工作等问题。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从户数来看,多是农户贷款,其次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贷款,少量是国企贷款。这些客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各地区之间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未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尤其是农村地区。以假设清算法的偿债能力分析为例,操作过程中首先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中通用的做法是,由委托方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予以评估,对债务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权属的资产不予评估。但有些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主要资产,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又具有一定的转让价值,从而导致评估结论与处置结果明显脱离的矛盾,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能如前所述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则可以通过案例比较避免由于目前评估制度和相关理论落后造成的偏差,有效避免采用假设清算法致使企业隐匿资产、虚增负债的状况出现,加快不良资产评估分析的进度,降低评估分析成本。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四:没有统一的不良资产评估计费标准,影响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参与的积极性。
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包括对物权、股权类的资产评估;采用假设清算法、信用评价法、模拟拍卖法等确定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评估;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确定的债权价值分析评估;以及在债权批量处置的过程中由于分类可能出现的上述任何形式的评估等。不同的评估方法其工作量大相径庭,应当客观地制定不同的计费标准。但资产管理公司大多以拟处置的债权或以最终回收的债权金额作为计费的标底,影响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参与的积极性。仍以假设清算法的偿债能力分析为例,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评估虽然作为咨询意见报告,却是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的操作规范,在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在一定合理假设前提下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再对偿债能力进行分析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中介机构的工作已经超出正常资产评估的工作量,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将拟处置的债权总额作为计费标底,有的地方办事处甚至将偿债能力的结论作为付费的计算标底。例如:拟处置的某债务企业债权为1000万,企业的账面资产原值为6000万,经过中介机构分析的偿债能力为600万元。按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即以6000万作为计费标底,评估费应当支付6、55万元。如以债权作为计费标底,计算的评估费为2、85万元,而以偿债能力的结论作为计费标底,评估费仅1、85万。可以看出,中介机构不仅没有因超出正常资产评估的工作量而获得回报,反而因评估费的严重下调而挫伤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的积极性。致使很多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中介机构没有加入到不良资产评估的队伍中来,这也是导致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工作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再以信用评价法为例,该方法的使用基本上属于财务审计的范畴,如果采用评估计费标准,势必导致处置成本偏高。因此,宜尽快出台有关不良资产评估的计费标准,避免中介机构在采用评估咨询方法上厚此薄彼,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性。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五: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