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3)

2025-04-27


  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集权与分权的论争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可避免的问题。其原因之一,是分配主体的多层次性。各级财政代表各级政府,有着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责任、权利。原因之二,就财政分配客体而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不同,有的属于全国受益,有的只是地方受益,因而就必然要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大小程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财力。然而,集权仍是主旋律。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财政立法权和财政收入大头的归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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