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2025-04-30


  5、出口发票的管理失控。
  新办法将出口货物离岸价明确规定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但现行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出口发票为企业自制发票,税务部门对其发票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像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由于管理失控,导致部分出口企业钻自制出口发票的空子,通过多开或少开离岸价的方式,进行出口骗税或偷税。
  二、对策及建议
  要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在现行增值税政策和外贸体制的条件下,我们对于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出口退(免)的立法层次,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操作规程。
  应该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责任,减少并消除部门间政策不配套的现象,以提高出口退税的管理效率,使出口企业及时、充分地享受到退(免)税政策所带来的利益。为此建议,新出口退(免)税立法尽可能地详细化、易理解化、可操作化,最大限度地涵盖可能出现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义务法律必须予以明确,要规定部门间的协调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企业在部门之间的盲目奔跑。此外,税务机关应该建立比较完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操作规程,使基层税务机关对退(免)税的申报、审核、服务、检查、处理工作都有统一的操作依据,真正做到在什么岗位应该做什么事情、担负什么责任,切实加强征、退税衔接,使退税工作规范有序,使出口企业能在公平的退税环境下开展竞争。
  2、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税政监管。
  加快金关工程。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是国家金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5年,国务院有关领导就指出,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国家“三金工程”中“金关工程”的重中之重。加快金关工程,实现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联网,提高信息传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
  开具零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实行“免、抵、退”税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可先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办理退税,使得对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的审核重点转移到了对“免、抵”税款的审核上,对征税机关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析现行生产企业办理申报及税务机关管理现状,一方面,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申报不尽一致,企业通过混淆内、外销收入调节本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随意性较大;另一方面,在目前税务、海关、外管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及时核对企业外销收入的难度较大。为做到准确、有效监管,可借助金税工程开票子系统,对出口货物按离岸价开具零税率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企业提供给海关报验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抄税申报。征税机关可通过报税子系统读入企业外销收入,在金税工程各系统间对企业内、外销收入与进项发生额对比分析,同时将企业抄报的外销收入与海关、外管信息进行比对。
  统一监制出口发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出口发票,并将发票号码录入海关报关单信息管理系统,退税审批机关据此审批“免、抵”税款;同时,该发票信息也要进入CTAIS中的企业基础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由此掌握企业申报信息而进行核算分析、稽核评税。
  3、建立出口货物退税宏观调控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现有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外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信息、进口料件信息、代理证明信息、退税信息依托计算机网络管理,开发宏观监控系统,对出口货物实施宏观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税局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监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内外勾结导致的骗税大案;基层退税机关负责对辖管企业经济活动的监控。另外,可依据海关、外管、征税、退税、银行等部门的静态和动态指标,建立退税评估机制。通过宏观监控系统的退税评估机制。将退税的监督由事后变为事前或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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