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的实证分析(2)

2025-04-26


  对三项调解内容的分析:
  1.不能以调解方式免收滞纳金。
  本案中,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根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此,加收滞纳金是一种羁束行政行为,非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调解。
  2.对偷税处罚的调解符合《条例》规定。
  本案中,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偷税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根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此,税务机关对于罚款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权力来源是法律。因此,对偷税处罚的调解符合《条例》规定。
  3.对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进行调解。
  本案中,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其法律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虽然,这一处罚行为属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但是该项处罚的依据不是法律、法规,而是规章,因此不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此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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