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自律研究(3)

2025-06-15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赴英国、瑞士金融监管考察组,英国、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及启示[M]. 
  [2]谢平,自律理论启示金融监管[N].国际金融报,2002.7.2. 
  [3]冯祯林,李胜华,行业自律:中国金融监管的理性选择[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4]刘毅。论金融机构自律的基础[J].北京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9. 
  [5]潘英丽,袁宜,论金融机构的自律及其制度基础[J].上海金融,2003.1. 
  [6]郭慧文,张文棋,张小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启示[J].亚太经济,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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