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研分析(2)

2025-04-27

  1、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为标准来界定低保对象。具体来讲:(1)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如没有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3)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一时困难或因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生产经营不善而面临困境的农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确有一定困难,如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在较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状况、生活费列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防止“搭便车”的行为。2、科学确定低保标准。要发挥最低保障制度应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标准。世界各国大都以恩格尔定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确定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力争低标准、广覆盖,既发挥效益,实现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2)根据地域和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存在层次性和差别性。(3)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准10~20%.(4)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不应该在低保制度中解决,而应该参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设计国家补助制度,标准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建立较为完善的低保资金保障和筹措制度。资金的保障与筹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将低保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做到“年度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结余流转”。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明确中央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比例,并以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作补充。一般中央财政应负担50%,特别困难的地方中央的负担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乡村经济条件差的省与地、县、乡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为2∶4∶4;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县、乡、村三级负担比例各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级政府应建立低保专门帐户,专账要按已定好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账,中央、省、市、区(县)各多少。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财源。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20~30%.另外还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慈善团体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协调、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对基层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要加强建设,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现在基层单位专项负责的人很少或没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管理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户口所在地作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单元,不论贫困人员住在何地,都要纳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统一管理。同时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5、实施相应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有相应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2)制定与之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对已享受低保救济但生活仍较困难的村民,可对其子女教育费用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等优惠政策。(3)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4)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政府应高度重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办法与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会各界要用理解和爱心,积极认同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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