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审查本会经费开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大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经民主协商后由理事会议通过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单位开展政研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活动经费由行政拨款和适当收取团体会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审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 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