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群众的法律意识差,又受到利益驱动,违法建设出现跟风,产生法不责众。由于政府对局部土地征用时,认可违法建设的存在,即对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不一,让群众觉得有利可图,同时多占多建,多余部分用于出售或出租,从中获利。如市区古城街道某村从今年春节到五一期间,共有86户参与违法建设,建造房屋158间。
5、处理违法建设的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现国土、城建两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上四个执法依据在可操作性上都很不健全,特别是《城市规划法》是1989年颁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16年间从未修订,已与现实不相适应。
三、对策及措施
首先,依法公平公正处理违法建筑。市政府应整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力量,进驻各村和重点区域全面展开调查,凡是有违法建筑的群众和处理结果多张榜公布,让群众监督,让被处理当事人感到法律的公正。查处过程中,要积极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虽然违法建筑不断出现与基层干部管理不力有很大关系,但是为了村庄建设,改善村容村貌,还是要依靠他们的各种优势,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向群众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宣讲国家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宣传建房的土地、规划法规。同时市政府要有计划地开展数次声势浩大的拆违大行动。
其次,因违法建设的动态特点,需各执法单位形成合力,市政府组建一支强有力的专业拆违队伍(含城建、土管、公安、街道、镇),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加大拆违力度,把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这样一是可以制止违法建设的滋生,二是避免劳命伤财。
第三,完善全市规划编制及镇村规划,镇(街道)加强指导村民宅基地调剂管理,畅通审批渠道,让符合条件的应建户能得到及时审批、落实。
第四,发挥基层查处违法建设作用。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各镇建立城建执法队伍,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减轻国土、城建两职能的执法压力。
最后,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措施,穷尽行政执行手段,尽可能减少司法强制。根据《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都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制止违法建设,并对制止后继续建设部分有权予以拆除,有利于及时迅速制止违法建设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