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城建项目必须先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库,再按年度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年度开工建设项目,并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经过评审的项目概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加强建设项目过程监督。建委等有关部门要对设计变更和经济鉴证,制订分层次、分金额的核定审批制度,控制借款规模,防范财政风险。对于工程质量的把关,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谁监理、谁签字、谁终身负责,实行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审查监督,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实行质量验收责任终身追究制。
(四)着力化解征迁工作的矛盾。在征迁之前要摸清拆迁对象的真实情况,针对他们提出来的合理要求和问题,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多种途径和形式,主动排查和化解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当然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是着力化解征迁工作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探索经营城市新路径。
1、合理定价。准公共物品,如停车场站、垃圾处理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商品性,要经营好这类产品,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正确体现这类产品的价值和利润。定价机制的制定应当依据市场原则、公众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基础设施产品的价格要本着居民用户保本微利。
2、土地储备。一是储备土地资源。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节奏,适时储备一定量的土地资源,用于城市未来发展,这是促进土地增值的重要手段,也是应对急需用地较好办法。二是控制一级开发。对政府储备的土地,根据市场需求及城市发展需要,进行一级开发,亦即把毛地变为净地,把生地变为熟地,配套建设好水、电、路、气等相关基础设施,然后才交由市场进行开发,这样一来土地升值的空间将会大大增加。三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周边,要控制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待项目实施后形成的级差地租,用于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四是土地拍、招、挂要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程序一定要合法合规,严禁暗箱操作,禁止假招标,招假标行为发生。
3、资产变现。资产变现是针对产权关系清晰,服务网络性要求较低,便于社会化经营的基础设施资产,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租售给社会经营者,实现其资产变现,以便回收政府投入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
4、权益转让。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针对资产不宜分割,服务系统性很强,对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类项目资产,如高速公路、大型桥梁等,可以采取权益转让的方式进行经营。权益转让首先要求,政府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财政投入予以建成,然后将项目资产的权益分割为一定标准的金融单位,采取国有股转让、法人股转让、收益权抵押等多种方式,将其中部分资产向社会投资者进行权益转让。
5、招商引资。有经济回报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如停车场建设,政府负责提供规划土地,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公开招商;还有诸如渣土堆放场、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均可采取由政府规划、招商建设的办法,既能解决政府缺钱投资建设的困难,又能加快我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速度。有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经济回报,无法招商,可采取将无经济回报的项目与有较高经济回报的项目进行“捆绑”,实行“捆绑招商”。并丰富补偿手段,如让道路建设项目投资者,拥有道路两侧广告一定年限的经营权等。
6、拍卖冠名权。大形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体育场馆等标志性公共建筑物的冠名权和广告权,实际上是城市的无形资产。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开发,通过招拍挂等形式走向市场,可以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政府还可引导“铜峰电子”、“铜都铜业”等知名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冠名权的竞争,一方面强化企业形象的宣传,一方面增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