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严防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职审批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及见习期满转正考核定级材料;
(三)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表;
(四)学历教育、接受培训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工资变更材料、社保关系、工资关系迁转材料;
(八)奖惩材料;
(九)党、团组织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对于收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鉴别,需要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接收的流动人员档案材料中有缺项或涂改的,应予以说明,否则不予归档。
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查、借阅条件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有关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查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四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要经常检查库房防火、防蛀、防资、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档案库房、阅档室和办公室要做到三室分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管档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中共党员。
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每年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要不断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建立流动人员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档案查阅和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