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在我国,除了审判,还有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信访制度、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多样、经济便捷、处理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能够有效弥补审判机制在处置群体性纠纷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具体做法有:强化人民调解功能,将群体性纠纷纳入司法调解的范围,并在认同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改进信访处理方式,对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邀请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群众代表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为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议将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动员律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
(四)延伸审判职能,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协调沟通机制。行政权的主动权决定了防范纠纷重在政府和其他非司法部门,特别是对于带有一些政策因素的群体性纠纷,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往往难以统一,由党委、政府出面做工作,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审理群体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