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人民调解改革发展 夯实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2)
2025-04-28
三、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新时期各类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矛盾纠纷,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有效调处。为此,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相结合,与基层(社区)依法治理 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逐步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挂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相关部门一起联动,司法行政具体协调”的大调解格局,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一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领导协调机构,在县、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党政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流动人口聚集区、外籍人口居住区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调解网络。二要健全网络化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和协调联动四个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运行保障体系。要将各级调委会纳入当地调解组织网络进行统一管理,将预防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目标分解细化,落实到人,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充分调动各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要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密切合作,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调解队伍的培训,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切实解决好制约工作发展的人员、编制、财政保障等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四要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大力优化调解队伍结构,逐步推行调解员考核上岗、等级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岗位责任以及纠纷排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吸收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参加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志愿者队伍,配合居住地调委会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