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和对策(2)
2025-04-29
(三)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四)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处理的调解机制不完善。由于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机制未建立完善起来,劳动纠纷处理和沟通渠道较为不畅。而有些企业内部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资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工资引发各类刑事案件。从发案环节看,该类犯罪集中发生在建筑、山塘、轴承等劳动力密集、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或承包单位;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从作案形式看,犯罪一般是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引发纷争,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
其他如对企业主进行人身攻击、群体性暴力事件、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会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或社会波动,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平安横河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党政领导重视,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劳动纠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认清形势,把这项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提供保障。劳动保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特殊工种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责令企业完善职工的岗前培训教育制度。消防、工商部门应及时清理“三合一”厂房,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责令企业切实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的优势,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
(二)关口前移,健全和完善处理劳资纠纷的四级工作网络。要把协调劳动关系的支点放在乡镇,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基础组建由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向村(居)委会延伸,构筑城乡一体的市、县、乡镇、村居四级劳动用工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其“近”(离企业近)、“明”(对企业情况明)、“快”(就地解决问题快)的特点,及时就近妥善处理劳资纠纷。要建立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将其延伸到乡镇和街道,坚持定期召开会议,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复杂问题。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争议处理网络,支持和指导其履行职能,使大量的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开展劳动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特别是对已发生的群体性劳动纠纷要区别不同情况,属劳动争议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属劳动争议的也要尽量通过行政执法程序处理,遇到矛盾不得推诿,不得草率从事,更不得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工作原则,实行定期排查,重点排查,努力把劳资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针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逐个企业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纠纷,要坚持“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主管部门要及时化解,避免酿成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