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城镇建设筹资要有广度。加快小城镇建设,资金是核心问题。首先要“合理用财”,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通知》规定,市县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建制镇和重点集镇的基础设施,我们要运用好这部分资金,确保收之于镇,用之于镇。其次要“综合聚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广辟建设资金米源,逐步建立集体经济积累和个人集资为主,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5、小城镇建设要有速度。农村经济要做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有效载体的小城镇建设,也应当讲求速度和效率。首先要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转让或出让基础设施股权或经营权、资源合作建设、给予国内外客商项目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企业、客商、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参与城镇建设。小城镇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绿化、对外交通等基础设施要优先发展。同时,供气、供热和污水治理等要统筹规划,力争同步配套建设;其次要坚持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并重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抓紧制定小城镇建设中规划编制审批、镇容镇貌、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建筑市场管理、城管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6、放宽小城镇户籍政策,鼓励农民向小城镇集中。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办理常住户口,取消农民入户城镇增容费,对进入中小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要根据情况取消或降低临时户口费、综合治理费等限制性收费。
7、采取优惠的土地政策鼓励小城镇加快发展。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作股参与城镇开发,现行的一次性征地、一次性付款的土地征用方式可改为农民或农村集体以股份的形式联合开发,实现土地增值;鼓励运用“邻村换地,集零为整”的土地不求甚解发办法进行城镇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内划出部分土地由农民进行房地产开发。
8、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建设要求的住房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
9、要以“热爱获嘉,增辉中原”活动为契机,努力提高城镇管理者和居民的素质,提高乡镇品位,克服过去城镇建设中存在的“走过一村又一村村村像城镇;走过一镇又一镇;镇镇象农村”的弊端。
10、小城镇建设要加强人居环境的保护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环境、人口协调发展,实现小城镇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建立生态型小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