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在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上存在着片面的、不科学倾向。长期以来,我院在总结成绩、评价工作、考核和使用干部的时候,往往以办案数量作为最主要的指标,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判工作只看数量不重质量,只讲结果不顾效果,只管案结不求事了的倾向。
(十二)在对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认识上存在“护短”思想。对法院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怕影响法院声誉,往往查处偏软,一定程度上存在“护短”思想。
二、存在问题的根源
上述对十二个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的偏差,归要结底其根源主要有三:一是缺乏国情意识,对中国国情缺乏了解,没有正确认识国情;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的不牢,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把握不透;三是没有正确定位检验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整改方向及措施
针对十二个方面的认识问题,我院紧抓“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契机,对照这些差距和问题,从思想观念上找原因,从解放思想上找出路,不断破除思想上的束缚,从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中解放出来,端正执法思想,努力把法院工作推上一个新的高度、新的台阶。
(一)加强国情教育,破除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盲目崇拜。教育干警增强国情意识,加强司法工作的国情调研。通过调研,全面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司法实践,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作为我们认识和处理问题、部署工作的根本依据。
(二)划清我国审判独立和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界限。旗帜鲜明反对把审判独立错误地等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三)增强大局意识,摒弃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错误理念。自觉地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推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正确确立衡量法院工作标准。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以我院正在开展的“让人民满意”活动为契机,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人民意愿,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利益,推进司法民主、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确保司法廉洁、赢得人民信任。
(五)大力推进审判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和孤立主义观念,破除暗箱操作,大力推进审判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参与权,实行阳光审判,最大限度地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将必要的当事人主义和适当的职权主义有机结合起来。要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改革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坐堂问案的审判模式,将必要的当事人主义和适当的职权主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履行审判职责,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尤其是对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加强释明、引导和提示,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答疑,尽力满足他们的司法需求。
(七)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在审判工作中要改变重判决、轻调解的思想倾向,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思想,不断扩大调解范围,努力创新调解方法,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八)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关系。破除对情与法关系的片面理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带着善良和良知办理案件;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实施司法救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