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服务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快的特殊时期,农村滋生矛盾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问题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及时化解纠纷、缓解矛盾和疏导情绪、理顺心气,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对农村传统的矛盾纠纷,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我们要善于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去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上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
四执纪到位。打铁还得自身硬,在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们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但强化依法执法,公正执法观念,对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和查办,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加强与纪检部门的联系,凡是被举报在建设新农村中有问题人员经查不构成犯罪和违法者,检察机关要及时澄清,及时消除影响。对于构成违纪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在检察工作进乡村活动中,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做到不惊官、不扰民、不添乱,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取信于民,争取到广大家民的支持和理解。五是公开到位。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案件中,要实行公开执法,阳光作业,对查办涉嫌建设新农村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通过媒体舆论让社会和公众监督。只有做到了公开到位,才能让广大农民更加深入的了解检察机关,更多在了解法律知识,从而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法制力量。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检察机关应采取十项措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承担提起公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法律职责,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强有力的法治力量。我们认为,目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深入开展“检察工作进乡村,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关心和支持新农村建设。
二是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和乡风文明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村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推动农村诚信有序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为农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严格把握轻缓刑事政策,对于邻里纠纷等原因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条件的就及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化解基层民众内部矛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三是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等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开展“控申接待进乡村”活动,教育和引导农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逐级上访,不能无理上访,及时疏导、排解矛盾纠纷,全力化解农村地区不稳定因素,促进农村的和谐团结。
四是要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利用职权侵吞、挪用农村特困救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各种“涉农”补贴款等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依法打击破坏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牢固树立农村社会稳定是建设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的观念,认真履行审查批捕、起诉职能,重点打击以下犯罪活动:盗窃、抢劫、杀人、投毒、绑架、敲诈勒索等侵犯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在农村金融改革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教育设施和消防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和工程安全事故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