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办教育考察报告(4)

2025-04-30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市政府出台的《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规定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在上岗前携带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新签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关手续;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教育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教育人才招聘活动,为非公办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这为民办学校教师的有序流动作出了政策规定。但目前从市到县区教育人才中心还没有成立到位,与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民办学校教师稳定性差,教师随意流动现象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希望市县政府出面协调,尽早完善教育人才中心,使教师的流动正常而有序。

  ×(四)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的管理机制。我市部分学校出现投资者与校长之间、股东与教师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形成决策困难,影响学校正常发展和运转,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协助民办学校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与职权分离,由均股制向控股制转变,可参考台州、绍兴的做法,实行双法人制。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董事会和校长职权的规定,董事会和校长在各自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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