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管理,不断创新,促进公开招投标机制的规范运行
(一)信息公开化。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都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统一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或张贴告示发布信息,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发布信息,甚至进行国际招标投标。
(二)行为规范化。主要是培育发展建筑市场,变分散单项的工程招投标为集中的综合的招投标,变无形为有形市场,所有项目都要进入市场,杜绝场外交易。一是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后,由专家组成评委进行资格审定,选出不少于7家业绩好、实力强的单位参加投标。二是工程招标做到三合理。即,合理标段,不准划得太小;合理标价,必须高于成本价,要有一定利润,不能低价竞标;合理工期,不要因行政干预、献礼等缩短工期。三是科学公开评标。禁止为招标单位指定代理机构,防止行政干预。建立评标“专家库”,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三)交易公平化。一是制定相对统一的评标办法。采用评委综合评分的方式,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不准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搞内外有别,无论是国内国外、区内区外、市内市外都是一个标准。二是明确招标范围。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少数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也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三是加快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让建设主管部门与下属建筑企业脱钩,各级招标办公室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逐步实行职能分离,做到政企分开,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四、发挥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对招投标实行长效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在参与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按照职责权限,正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坚持做到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监督检查不失职,在具体问题处理上监督检查不越权。在恪守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使监督检查更具广泛性和时效性。如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工程项目,市监察局参与招投标全过程监督;涉及市建设工作交易中心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但涉及违反建设工作交易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市城建设规划等部门处理,从而较好地发挥了监督检查的整体效能。
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实施监督。(1)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职责的监督。(2)监督检查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运作。(3)监督检查在施工企业的选择上是否执行五分之三以上的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用抽号的方法产生;是否建立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制度,每次评标小组中专家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投标工程开标、定标公证处公证等;未按规定执行的视为违纪行为。(4)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认真履行中标结果,切实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中标企业的合法权益。(5)监督检查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形式多样,讲求实效。一是驻场监督。纪检机关派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对招投标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受理举报等。二是实行“廉洁合同”制。规定所有参与工程建设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洁合同”或“廉洁承诺书”,并把其作为工程建设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