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4)

2025-07-16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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