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2)

2025-04-27

    ……

    法官的职责使其处于“风口浪尖”,同时缺失相应的保护机制

    法官被誉为公平正义的“保护神”,其权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缘何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让我们分析一件件真实事例,查找其中的原因。

    邓文林刺杀惠山区法院女法官事件发生后,在无锡引起了极大震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怀疑是否法官没有秉公办案而招致杀身之祸。对此,无锡中院迅速组成精干力量,对案件进行复查,并请无锡市人大法工委监督,结果没有发现法官在办案中有明显问题,法官受害完全属于无辜。

    从恶徒手下死里逃生的女法官徐娜事后说:“我在心里早就有防备,因为平时办案中受到威胁、恐吓的事情经常碰到,但不知道来得这么突然。”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邓文林,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我不恨徐庭长,主要是恨我老婆,找了几年找不到她,心里的气没处发,碰巧那天赌博又输了钱,心里窝火。”

    事发后,笔者专访了惠山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顾铮铮。她平静地说,平时当事人到法院来吵闹的事情常有。少数当事人从个人利益出发,想通过吵闹,甚至威胁、恐吓法官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无锡中院民一庭法官潘志江,于8月5日在接到一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恐吓电话后,当即报了警。此后,民警找到了当事人,问其为什么要打恐吓电话,这人告诉民警,是因为潘志江判他们夫妻离婚,拆散了他的家庭。这位当事人把家庭破裂归咎于法官,却只字不提自己包养情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事。

    近期,无锡某村一村民鼓动同村人围攻执行人员,被司法拘留后,不但拒不认错,反而以破坏即将举办的某大型招商活动来要挟法院,妄图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从诸多案件的剖析中可以看出,有些当事人输了官司迁怒于法官,赢了官司执行不到位怪罪于法官;还有的当事人抓住当地领导怕上访、闹事的“软肋”,肆意聚众上访,向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遇到集资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保纠纷等事关切身利益的事情,想在法院得到满意的补偿,因种种原因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便迁怒于法官。无锡北塘法院院长赵建聪在一起抗法事件受伤后感叹道:“法官成了‘出气筒’,法官与刑警一样,目前已属于高危群体。”

    就法官权益保障这个话题,笔者采访了一些学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当前伤害法官事件高发的原因十分复杂,从现在发生的几起案件来看,法官与当事人有过“友善”、“亲密”或者“单独”的接触。被伤害法官对行凶者都少有防范,或者正在耐心地说服行凶者,或者轻易相信行凶者的谎言同意接触。对于这一现象,法官自身防范意识的欠缺只是表面现象,更为深层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形成的“贴近群众”的工作作风。在一个高度崇尚人情关系的社会中,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很难“冷漠”地拒当事人于千里之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李浩谈到,过去由政府解决的社会矛盾现在都由法院来承担,因此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审判是一种“黑白分明”的结果,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如果当事人能够理性地对待判决结果,就不会采取过激行为,但是往往有些性格偏执的当事人不能接受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伤害法官的事件。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卓泽渊对记者说,他对法官遭无辜伤害现象感到担忧,认为主要是对法官的司法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立法滞后。法官法与人民警察法相比,后者将民警合法权益保护纳入法制轨道,规定5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前者就逊色许多。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只是针对扰乱法庭秩序,且必须情节达到严重。对法官个人的人身损害只能与侵害普通人一样,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处罚。卓泽渊教授认为,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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