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合同终止。DBO合同条件允许业主“为己方便利终止合同”,甚至在运营服务期间也是如此,但是终止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另一个承包商来完成这些运营。承包商则无权在运营服务期间享有这种权利。
13.风险与保险。清晰地区分了导致实物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和导致财物或工期损失的风险。DBO合同条件中“风险分担”和“特别风险”(Exceptional Risk)条款分别是对1999年第一版合同条件中的“风险与职责”和“不可抗力”条款全新的修订,不再使用像不可抗力(有多种法律解释)这样的术语。DBO合同条件第19条规定了各种保险应由承包商办理而不是由业主或者承包商办理。
14.索赔的时限。DBO合同中,对于承包商索赔的时间限制进行了弱化和弹性化,允许争端解决委员会接受延误的索赔,只要承包商提出合理的延误理由。
FIDIC即将正式出版的这本DBO合同条件为DBO交付模式的应用以及在DBO合同条件的编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指南,但是我们要注意到,这个版本的DBO合同条件并不完整,专用条件的B部分——特殊条款尚未编写出来。而且在此合同条件中还有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运营服务期间合同双方享有的终止合同的权力是否合理;运营期间应该采用何种形式来解决争端以及审计机构在运营服务期间如何发挥作用等等。在以后的文章中我们会讨论到这些相关问题并会对合同条件中的条款进行较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