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定期存款单由出纳人员保管,但视同现金半月盘点一次,盘点的办法比照现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存放现金必须配备保险柜,并要设立防盗门等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各财政所对各种债权债务账户要经常清查核对。长期债权、债务,可进行函证。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类账户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库存现金超规定限额部分及时交入银行。每月盘点现金不少于4次,财政所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每月抽查现金、有价证券和日记账不少于两次,并有文字记录。现金盘点之前,应由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共同核对会计账簿与出纳账簿的现金余额,共同清点现金实物量等,编制现金盘点表,共同签字。对盘亏或盘盈要尽快查明原因,如有异常,要及时向财政所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及时向镇长(管委会主任)汇报。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因暂离岗位或因工作调动等,应办理交接手续,由财政所负责人监交。交接记录应由三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条 各财政所负责人对出纳人员的业务应当按规定及时检查,如因未及时履行职责,出纳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财政所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