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3)

2025-04-28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

  它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做出约定,但不得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聘用合同应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应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允许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况: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订立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确定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约定效力,其它部分的合同约定仍认定有效。无效合同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合同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3个月后按待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经单位许可,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

  (一)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承担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者;

  (二)从事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期内的。

  第二十九条 对拒签合同擅自离职的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

  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

  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与实际履行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未到期时,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

  、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解聘辞聘

  第三十三条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

  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内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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