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有效管理,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采取措施,共同打击。但当前,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河道管理部门有打击违法采砂的责任,却缺乏必要的手段;而地方政府有打击的手段,却无打击违法采砂的直接责任;国家明确了防汛责任为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却没有明确其在打击违法采砂活动中的责任。这种责、权的不统一,造成了部分地区河湖采砂管理状况混乱的局面。
3.采砂管理存在多家收费、一家管理的问题
采砂管理政出多门,管理体制不顺。河道采砂涉及水利、国土资源、交通等多个部门,且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审批发证的依据。有些执法部门审批把关不严、衔接不够;有的审批后监督不力;部分地区不顾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采砂管理由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以外的部门负责,造成重复发证收费,河道管理单位一家管理的局面。加重了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负担。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不顾河道主管单位的反对,擅自将河道采砂权进行有偿转让或拍卖。给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管理难题。
4. 没有规范的采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调查中发现各单位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都较简单,大部分只简单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对可采量、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采砂对河势、防洪安全的影响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要完成这项工作应积累一定的测量资料,做必要的技术分析和模型试验等。此外国家还没有一部编制采砂规划的规范,规划编制缺少依据。编制采砂规划的费用也没有来源渠道。
5. 管理经费缺乏,水政执法队伍的装备与执法任务不适应
采砂管理缺少专项经费。打击违法采砂活动需要大量经费,目前各级财政经费中没有安排专门经费,更没有打击违法采砂的专项经费。各级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对河道的管理,组织打击河湖范围内违法采砂的各种活动责无旁贷,但却难以支付打击非法采砂的各种费用。因此管理工作越好、禁采工作越突出的单位,花费的人力物力也越多。
水政执法队伍的交通、通信设施等装备及办公经费与执法任务不相适应。河道管理战线长,任务重;湖区管理,面广量大;采砂点分散,采砂船只流动,监督管理难度大。目前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是没有船不能下河、湖管理;有船缺少经费难以负担;上船的水政监察员少,制服不了非法采砂者(暴力对抗),人多费用庞杂难以组织,对船只的要求也较高。以至险工险段非法采砂屡禁不止,河滩地乱堆砂、河堤上开挖运砂通道、砂民抗费逃费现象严重。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1.国家制订《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分清责任,明确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采砂工作,消除多头管理的局面,理顺管理体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确保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安全。
2.建议水利部尽快研究制订《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重点解决采砂规划深度不够及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的影响问题。各管理单位尽快开展采砂对河势影响的相关研究。明确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采砂船只控制数量等。制定完善的采砂规划,指导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工作。
3.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狠抓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为水政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执法装备,如采砂管理车辆和船只等;有关省应建立边界河道协作打击违法采砂的机制,进一步落实河道采砂管理经费的渠道。
4. 建议在河湖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可采范围,经批准后由地方政府或经营企业组织采砂。将河湖疏浚与开采河砂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设立水利公安,打击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
5.在确保河道主管单位对河道行使管理权的情况下,可选择部分河段开展采砂权有偿转让、拍卖试点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