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财税政策思考(2)

2025-06-16

    不论是发展循环经济,还是开发再生能源等新型产业,国家财政都要给予大力支持。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是符合公共财政理论的,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的力度是很大的。如美国不仅拨款资助可再生能源的科研项目,还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抵税优惠。日本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不仅运用税收政策,而且还进行资金投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我国在积极财政政策实施期间,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共9100亿元,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在,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国债投向需要转变,应及时转向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支持的渠道和方法应采取多种形式:一是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二是把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列入财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重点领域,对这些重点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予以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三是安排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是对现有的各级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林业生态效益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节约型项目。

    三、调整税收政策,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税收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主要杠杆,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抑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扩张,扶持节约型行业的发展,要重视税收政策的合理运用。

    1.调整资源税,减少资源浪费。我国的矿产等资源在计划经济下长期无偿开采和使用,直到1984年才开始制定资源税条例在全国试行。当时各地自然资源条件差异很大,开发资源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由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是当时制定和实施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所以存在着征税范围小、税率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级划分随意性大等问题。出现弃劣开优、弃小开大、弃难开易、滥开滥采甚至掠夺性的开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从目前节约型社会来审视,实施十年之久的资源税亟待改革:一是扩大征收范围。现有的7种资源范围太小,7种之外的资源处于纳税的空白环节。资源税不仅限于矿产和盐,应对一切资源的开发利用征税。二是提高资源税税率。现在资源越来越短缺,资源价格在国际市场呈攀升趋势,特别是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和稀缺资源更是如此。按照价值规律,资源税税率与其价值是不相符的,税率应上调,特别是对稀缺的、不可代替的、不可再生的或再生成本高的资源应课以重税。三是改进计税依据。原有资源税以产品的销售量为主要依据,以量定额征收,与市场规律有距离。资源税税率应以量和价为依据,这样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四是地方政府决定资源税的权力空间应适当压缩,而且要有统一规定,不可自行掌握,随意放宽资源开采的限制。五是健全资源税体系,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也纳入资源税体系之内。通过改革资源税,禁止对矿产资源的滥开滥挖和企业对资源的大量耗费,使资源走上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轨道。

    2.开征燃油税,减少能源消耗。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汽车消费成为消耗能源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中国的汽车消费还停留在“重大轻小”的阶段,轻视小排量汽车,青睐高排放豪华车,致使高耗油的SUV车超常增长,大排量顶级豪华汽车纷纷进军中国市场,加速了能源的消耗,中国燃油经济性状况以每升燃料行驶里程计算,竟高出日本2010年目标的46.7%。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开征燃油税及其配套税种,可以促使汽车生产厂家积极采纳节油技术,使技术先进、耗油量少的车主导市场;有助于理性消费理念的形成,在燃油税杠杆下会有更多的人购买和使用节能型、小排量汽车,改用柴油车,还能促使各地进一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主力军作用。从而有效减少汽车对能源的大量消耗,缓解我国能源紧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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