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超载惩治的一点看法(2)

2025-04-30

4、  加强对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严把船舶检验质量关

众所周知,船检工作是直接关系到船舶质量的安全问题。是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的第一关,各级船检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船舶检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大船小证的现象。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质量把关职责,设立船舶检验督察部门,建立并执行验船师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来规范其行为。

5、  深化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改观现有水上交通管理现状

理顺水上交通各管理部门的关系,避免职能交叉,机构重复设置。按“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标准”做法,建立适应内河航运发展需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杜绝和从严整治“以钱乱管理、以钱乱发证“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应协调沿线省、市各有关部门,共同发挥其作用。

总之,船舶超载要达到彻底根治的目的,必须标本兼治,责任公解,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引导水运队伍的经营者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发展,大力推进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系列化,从而使水上运输方式的改进、运输市场有序的合理竞争成为可能。其次是水上各管理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从各个环节加大整治力度,彻底改进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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