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党委宣传部、物价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深入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守法诚信意识,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工作大局,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经各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决定,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继续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请根据本部门、本地实际,结合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相关庆祝活动,认真组织落实,将宣传月活动办出特色、办出新意、办出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在经济领域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市场经营者和公众诚实守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活动主题
拓展市场,促进消费;诚信兴商,和谐发展
三、宣传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三)信用基本知识;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五)我区商务、价格、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监、检验检疫、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部门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委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有益经验;
(六)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
(七)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
(八)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
四、组织协调
宣传月活动由自治区商务厅、党委宣传部、物价局、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海关、贸促会、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消委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工作系统布置和开展相关工作(见附件1)。有关统筹和协调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商务、宣传、价格、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检验检疫、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海关、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委会,要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
(二)各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和宣传月的品牌效应。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自律和服务作用,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会员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用水平。
(四)自治区和各市新闻媒体要全面、深入地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宣传诚信典型,揭露欺诈案例,报道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五)宣传月活动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
(六)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请各市商务局于2009年10月8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一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